冲动是魔*啊!
因不满种植的农作物被清除,两村民用油锯、柴刀等工具对藤县某水库果园里的63颗龙眼树进行砍伐、剥皮,最终上述两人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为确保藤县某水库在汛期能够安全运行,年7月29日,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执行人员对埌南镇某村村民种植在库区内的农作物进行强制清障。因不满种植的农作物被清除,被告人陆某、覃某林等村民在执法人员离开后,经商议决定砍伐水库果园里的果树进行报复。随后,陆某、覃某林等村民从家中拿来油锯、柴刀等工具,对水库果园里的龙眼树进行砍伐、剥皮等,致使果园内63棵正值挂果期的龙眼树被毁坏,水库工程管理所的经营及管理活动被破坏。经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毁坏的龙眼树损失价值元。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藤县某水库工程管理起诉要求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元。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覃某林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报复而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毁坏财物损失价值元,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陆某、覃某林在事前经合谋,并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覃某林的犯罪行为造成藤县某水库工程管理所经济损失,二被告人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被告人陆某、覃某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藤县某水库工程管理所经济损失元。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这下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有话好好说,这样冲动的行为要不得!
内容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编辑:藤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