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经审理认定柯某应杨某请求帮忙采摘龙眼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柯某在其接受杨某的请求上树采摘龙眼时,就应当预见到攀爬采摘的危险性。何况在杨某提出帮工请求后,并未在场具体指导或强制命令,故柯某在帮工过程中应小心谨慎,对自身安全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结合本案事实和过错情况,长乐法院认定柯某应当承担80%的事故责任,杨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杨某赔偿柯某26万余元。柯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改判柯某应当承担70%的事故责任,杨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杨某赔偿柯某3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杨某请求柯某帮忙采摘龙眼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所谓义务帮工,其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显,是发生于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无偿、自愿的提供劳务的行为,是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的。
本案中,杨某交待柯某帮忙采摘龙眼,之后便离开,并未具体指示柯某如何采摘,而柯某自行选择站在铁皮屋顶采光玻璃采摘龙眼的方式,而柯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前述方式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亦是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而坠落受伤,对自身的受伤行为负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应相应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认定柯某自负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本想助人为乐,却酿成悲剧。这也提醒我们,被帮工人应当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安全的帮工环境;帮工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违规操作和危险行为。双管齐下,共同配合,如此才能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文稿
漳港庭综合办(修改)
本文由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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