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湖法庭审结一起因相邻纠纷发生争执,造成损害财物一案。
庞某林与庞某焕是同村并是同辈兄弟。年11月,双方因相邻纠纷发生争执,庞某焕将庞某林种植在座落于陆川县良田镇良田村的七棵龙眼树砍伤,剥去主树干的树皮,造成树木不能挂果,庞某林发现树木被砍伤后,庞某林当即报派出所,司法所请求处理,但是经陆川县良田镇司法所调解处理未果。
年4月2日,庞某林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该案经开庭审理,经查明,庞某焕将庞某林种植于陆川县良田镇良田村的七棵龙眼树砍伤,剥去主树干的树皮,庞某林发现树木被砍伤后,庞某林当即报派出所,司法所请求未果,庞某焕不同意赔偿庞某林的损失,庞某林并申请鉴定部部门对七棵树进行了鉴定。法院认为,庞某焕私下将庞某林的果树砍伤,造成庞某林损失,是庞某焕的过错,应负担赔偿责任,对于树木的损害价值,按照鉴定部门鉴定为准,法院判决庞某赔偿庞某焕林经济损失.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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