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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圆干制品企业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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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圆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桂圆干制品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龙眼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焦亚硫酸钠,经挑选、清洗、干燥、去壳去核(或不去壳去核)、包装制成的桂圆干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O:H7NM检验

GB.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龙眼

JJF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是否去壳去核分为桂圆肉、桂圆干。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鲜龙眼:应符合GB/T的规定。

4.1.2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GB.7的规定。

4.1.3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致病菌指标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规定。焦亚硫酸钠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0.1g/kg

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平摊于白色洁净的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1 果肉含水率

按GB.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酸

按GB/T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铅

按GB.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34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

按GB.4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10第二法的规定测定。

5.3.3大肠埃希氏菌O:H7

按GB.36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

按JJF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生产条件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4 抽样方法及数量

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GB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令()的规定。

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7的规定,包装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的要求。

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货物应离地、离墙。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贮。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

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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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福州世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建文原创,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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